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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本县投资环境,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维护外商合法权益,及时处理外商投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诉,是指在本县投资或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务活动的境、县外客商(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本县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以下统称"被投诉单位或个人")的侵害,提请县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受诉部门")协调解决、或者反映情况,提出改善投资环境建议的行为。
第三条 投诉人可以通过面谈、信函、传真、电话等方式投诉。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投诉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并附送有关的资料。
第四条 处商投诉不影响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采取其他法律手段,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司法程序的法定时限不因投诉而延长。
第五条 外商投诉实行一事一诉的原则,投诉对象涉及同一部门的,可以一并投诉。
第六条 外商投诉由县外经贸局负责受理,县委、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投诉受理电话:2841318,传真:2831130,地址:寻乌县花园宾馆四楼。
第七条 受理投诉,应当制作《外商投诉受理登记表》。投诉登记后,对于能够答复的问题,县外经贸局应当即答复投诉人,并及时转告被诉部门;对于不能答复的问题,应将受理登记表及有关材料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两办”。
第八条 县委办、政府办在收到投诉呈报后24小时内,视投诉性质和内容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可由受诉部门处理的,将有关材料转由受诉部门处理。投诉没有明确受诉部门的,按以下原则确立受诉部门:
1、涉及治安问题的,县公安局为受诉部门;
2、涉及干部职工违法违纪的,县监察局为受诉部门;
3、涉及行政、事业性审批收费事项的,被诉单位的县级行政或业务主管部门为受诉部门,有时被诉部门和受诉部门可以是同一部门。
(二)需要调查处理的,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
(三)需要协调解决的,报请县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九条 受诉部门在接到转来的投诉材料后,应当即与被诉部门联系,核实有关情况,并将处理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县委办、政府办。
第十条 县调查组应当在成立调查组后的5日内对投诉调查完毕,提出处理建议,并写出书面报告。情况比较复杂5日内不能结束调查的,报县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县调查组根据受诉部门或调查组的调查、处理结果,确认被诉单位或相关责任人违反了服务承诺及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规定,破坏了招商引资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的,应对被诉单位(责任人)提出整改、处罚意见,报请县分管领导批准后,以县外商投诉中心的名义发出“外商投诉限期整改和处罚通知书”。
第十二条 对不履行服务承诺、违反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破坏招商环境的被诉单位(责任人)的处罚措施包括:
(一)电视等媒体曝光;
(二)取消直接责任人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并在年终考核时评为不合格(不称职);
(三)全额扣除单位干部职工交纳的优化环境责任风险金,且单位干部职工在3天内需再次缴交优化环境责任风险金每人200元。
第十三条 对外商投诉的处理和处罚结果由外经贸局负责反馈给投诉人。《外商投诉受理登记表》及相关资料交由外经贸局归档保存。在投诉件转移后10日内收不到反馈材料的,应当向县分管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 受诉部门在协调、处理投诉事宜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报经县分管领导批准,可以终止协调、处理,并通知投诉人。
(一)投诉人就投诉内容已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
(二)投诉人自愿放弃投诉的。
第十五条 被诉部门工作人员因投诉事宜威胁、压制、刁难、诽谤、打击报复投诉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受诉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投诉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县外企业、经济组织及个人在我县设立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企业和常驻代理机构在本县提起的投诉,均适用本办法,县内民营企业的投诉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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